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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东**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环**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东*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环*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东*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57.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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