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东*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环*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东*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57.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