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成诉被告李*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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