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韩*城市英村石厂、范*、刘*劳务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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