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任某某申请执行赵*、王*某某劳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任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执字第000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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