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飞与被告王*、方*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飞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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