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原告曹*参诉被告广东百*地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2)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该案受理费2340元,由广东百*地有限公司负担。2015年3月17日,曹*参以广东百*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40元,执行费为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东百*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广州市辖区内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百*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40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