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宝鸡市*包有限公司诉陕西万*限公司建筑施工劳务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陕西万*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万*限公司在中*银行*行孔家庄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在中*银行*行孔家庄分理处的存款357515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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