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又以诉讼成本过高的原因,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50元由上诉人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