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永州市城*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永州市城*限责任公司接到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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