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民法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东*包有限公司、宝鸡市*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129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