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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广州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劳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张*主张其于2009年9月入职广州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公司),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业务员,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即基本工资2000元+业绩30%提成),后水**公司干脆不按月发放工资,而是等待产品销售后,将销售的零售价格与总批发价格之差价作提成,用以代替所有工资(基本工资+加班费+垫付差旅费及业绩提成)发放。2009年底,张*成功推行一台机械,张*所得全部提成15050元,水**公司以水电安装费的名义代替数月工资发放给张*。2010年3月1日、13日经张*推销,水**公司与湖北齐力**料有限公司签订试机协议,销售了三台水力清“清洁机”,总价款为256000元。后又销售了6个主要配件,价值24000元。由此水**公司应支付张*提成工资143900元,但水**公司克扣提成,只想给付4000元了事。水**公司对张*的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认为其与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只是水**公司的分销商,其与水**公司是经销代理关系。湖北齐**限公司购买水**公司的三台清洁机,并非张*最终销售的,故不同意支付提成。

一审法院认为

诉讼中,张*申请原审法院到广州市花**居委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广州**地税局、富豪山庄所属社区居委会、湖北齐**限公司、中国工商**大厦支行、水**公司财务室的调查取证。经审查,原审法院认为除广州市花**居委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调查的证据为本案关键证据外,其余的并非本案的关键证据,对该部分调查取证的申请,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后,原审法院根据张*的申请,前往广州市花**居委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调取张*与水**公司劳动推销提成工资产生纠纷,在该站进行调解,但未经张*及水**公司代理人陈*签名确认的记录,内容为:甲:陈*,水力**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区,138025101890;乙方:张*,合作伙伴,浙江金华,1325775。双方为业务代表关系,由张*负责该公司业务,公司按一定比例提成,或以经销商价格给张*,高于低价部分当张*提成,张*提供高于低价部分的税票给公司。双方达成业务关系。张*诉求:一、销售提成30000元左右,税票我负责;二、销售另28万元,按提成。陈*诉求:合同全部在此,按合同讲事,湖**公司三台机全部拒收,收齐货款付4000元(一台收90%)。由于双方矛盾较深,无共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

原审另查明:2012年4月13日张*跃以水**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27日出具逾期未受理的证明。张*跃隧诉至原审法院诉讼。

原审还查明:张*以与水**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分别于2012年9月、12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立案号分别为:(2012)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238号、(2012)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08号,但均按撤诉处理。

张*在原审诉称:水**公司是生产吸垢除锈防锈设备的公司,其法人是林*,林*的丈夫陈*为该公司总经理,公司的大多事情由陈*打理。2009年9月起,张*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待遇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即2000元/月+业绩3%奖励)。水**公司为得到更多的利润,假日也要求张*加班促销,到了月底,水**公司借口让员工“多劳多得”,干脆不按月发放工资,而是等待产品销售后,将销售的零售价格与总批发价格之差作提成,用以代替所有工资(基本工资+加班费+垫付差旅费及业绩提成)发放。而要获得公司产品最低的价格(总批发价)进行提成,则要先承担推销过程中的差旅费等费用。2009年底,张*向佛山**织厂成功推销了一台零售价为35000元的清洁机,该价格与总批发价19950元右15050元之差。水**公司按承诺把该差价15050元代替了数月未发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差旅费及业绩奖励发放给了张*。但该工资的发放不是按照正常程序发放,而是分两次以水电安装名义开具发票而发放的。2010年3月1日和13日,张*与湖北省**华盛公司签订了两份有效合同,成功推销了三台清洁机。按承诺,张*应有143900元劳动提成工资。但因该笔买卖的货款在收取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最终水**公司改用私下给回扣的方法收取了该笔货款。而水**公司要求在张*的提成工资中扣去该笔回扣的钱款,张*向水**公司表示强烈的反对。水**公司怕张*继续阻挠,将张*调回广东。水**公司收取该货款后,以各种荒谬的借口、制造违约事端,拖欠克扣张*的提成工资,只想以4000元了结此事。之后张*继续在广东多地努力推销,在该公司服务工作至今。虽然水**公司不肯与张*签订劳动合同,但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已形成事故劳动关系,其后,又形成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综上,张*所签订的三台设备合同合法有效。水**公司一切荒谬借口,拖欠克扣劳动推销提成是违法的,侵害了张*的劳动利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水**公司发放劳动推销提成工资143900元给张*;2、水**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43900元给张*。

张*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张*身份证及水**公司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证明张*、水**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2:水**公司法人林*、朱*向水**公司发出的短信,证明水**公司里面有朱*股东和法人林*,证明每年过节水**公司均给所有员工致以节日的快乐。第3页证明技术员朱*与黄*是技术部门的人员,由于工作接触多,也都节日互相致意,证明张*多年来是水**公司的员工和成员。

证据3:调查取证申请书,证明法人林*与陈*是夫妇关系。

证据4:水**公司的商标及张*、陈*、朱*、朱*等人的名片,证明张*是水**公司的销售主管,是水**公司的直接销售和零售方面的负责人,是管理更下层的销售经理等人员。

证据5:申请法院调取的“居委会调解书”,第1页证明张*向调解员说明张*是到水**公司单位打工的,马上被陈*打断,然后他说张*没有50万作为代理,我同情他,让他到我单位赚钱,之后有钱再做代理,之后就改用粤语,张*听不懂。第1页还与第4类证据第5页上的张*销售主管相互印证,证明张*是被任命的管理厂家直接销售产品、零售产品的主要干部,所以许多事情均要让张*代替和负责处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与水**公司签约代理商及其他代理产品的人员,是内部代替处理各种事务的内部员工、职员,主要是负责直接销售工作的。第2页证明调解员开始询问张*,我才开始听懂。调解员问张*有何要求,张*第一句是销售提成3万元左右,“销售提成3万元票据我负责”指的是水**公司在收取湖北的三台设备所有货款之后,接下来又悄悄卖了一台设备,按常理,谁打下的销售基础就是谁的工作业绩,按差价提成,我应当有份额,由于水**公司一直不肯告诉这台机器卖了多少钱,张*先要3万元,并且保留其他的提成索要权利。“其中的票据我负责”指的是我帮助办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付款单位。补充第类第1页的税票也是指的是张*回到自己的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提供给所有的付款单位的客户。该类第2页第三行的“销售另28万元按提成”指的是张*在湖北与客户签订了3台设备及其后来增加的6个配件,价值共28万元,该部分我要进行提成,且帮助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给付款单位。该类该页第5行“全部合同在此,按合同办事”指的是水**公司说的,第6行“湖北省**华盛公司3台机拒收”是水**公司骗人的”,“收齐货款付**4000元另又卖了一台机器收90%的货款”证明上一项水**公司是骗人的,既然3台机器拒收,怎么又卖给对方一台,此不符合常理,付**4000元证明3台设备28万元的大部分已收到,才有这样的说法,至少大部分已收到单位,否则怎么可能产生“收齐货”这一说法。同意付4000元虽然与143900元相差深远,但也是有数字给予劳动工资了。能证明是劳动报酬,只是数额有争议而已。

证据6:嘉**织厂、新**材厂、季*铝业的冷冻(冷却)水水质报告各一份;佛山市嘉**织厂冷却系统水处理方案、新河铝材压铸系统水处理方案书、南方高腾铝业冷却、冷冻系统水处理方案各一份;儒*、朱*的名片,佛山市**有限公司的中**银行支票存根、证明张*入职后的第一个签约客户是佛山市**有限公司,张*推销水**公司的产品,首先要把客户的水质带回公司化验,是由化验部门的化验员范儒*进行化验,所有单位的水处理方案都是水**公司的技术部门帮助张*进行给每个单位客户策划方案报告的,证明张*签订合同后,收款人员、收款方面的工作是另外的部门的人员进行。第7页证明张*与所属部门下面的所有销售经理是要进行每天的四处寻找客户,然后发现需要设备的客户目标,才进行水质化验和处理方案,策划方案的目的是帮助单位让他们买什么设备必要经济合理。该部分证据要点是水**公司要经营该类产品,是要靠多个部门、多个人员才能完成从推销宣传到收款各个环节工作的。同时,也证明其他的代理商和机构也是要有这么一个力量来完成水**公司产品销售过程的。由此证明,张*不可能作水**公司的代理商,同时张*也不可能作水**公司的一次性劳务事项和一次性拿劳务费,由此证明本身张*就是水**公司的机体内的一个成员,且水**公司已经相当长时间使用张*的劳动力,依据劳动法第7条的规定,张*与水**公司已建立了劳动关系。

证据7:水**公司的总经理陈*向张*春跃手机1325775发送的短信,证明水**公司直接指挥、管理张*春跃的劳动,张*春跃多次参与水**公司的经营活动,由此可证明张*春跃是水**公司的员工,如是代理关系,法律关系平等,且独立经营,无须其管理;如是劳务关系,张*春跃只需管理特定的业务,收取劳务费,也无须水**公司汇款给张*春跃。只有是水**公司的员工,遵从多劳多得的劳动规章,且8个月没有拿到底薪和奖励,张*春跃的生活才发生困难。

证据8:试用协议、“水力青”吸垢除防锈机销售协议,证明张*的劳动是水力清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证据9:佛山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感谢信2份及证明,证明张*被水**公司从湖北荆**盛公司调令回广州后,继续推销产品,并坚持为客户售后服务,证明张*是受水**公司的劳动管理的,由此再次证明张*与水**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证据10:水力清水处理设备清洁机订货单2份、客户付款凭证,程*名片,证明张*被调回广州后,在广州范围内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事务,且又为水**公司增加了劳动内容组成部分。水力清水处理设备订货单,上面有广州**办人及张*和单位的盖章,是法人盖的章,另外,在该合同的右下方有客户单位的盖章,证明该合同有效。该类第2页是张*到单位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提供给了客户单位,与第5类第1页倒数第二行相互印证,证明是开具发票提供给客户,也证明第13类的两张发票不是工程款发票,而是纺织厂的推销劳动提成工资。第3页证明客户按合同付货款后,水**公司派人来收取了货款,同时证明张*在推销产品过程当中,从来不收取现金,不是张*的职责义务,张*的职责义务是四处寻找客户目标,签订有效合同,就完成了职责义务。水**公司要支付给张*签订合同后之前的所有工资,现在是用多劳多得办法代替的。该类第6页证明确实有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单位收到了货款4500元,证明陈*就是单位的收款员。

证据11:收货单,证明张*一直就以水**公司的业务员职责行为工作,张*就是水**公司的员工。

证据12:水力清销售价格表,该价格表最下面有“陈*、5月26日”的字样,此为复印件,原件在财务室,证明水**公司批示发放张*佛山**织厂的劳动推销工资。且在各个价格方面打了勾,该市场价格减去总经销价的差价是张*诉请的15050元差价,水**公司确实支付给了张*。该表上陈*的第一句“自5月21日取消”,证明张*签订湖北28万元合同后,水**公司口头要求张*减少提成,张*不同意,水**公司采取行为上逼迫张*,张*也不同意,水**公司采用第三种办法,大大减少张*的湖北提成,水**公司随意改变价格提成,张*已付出劳动,证明水**公司不讲信用,也是劳动关系。

证据13:建筑业发票2份,证明水力清公司用水电安装费代替发放劳动提成15050元。

证据14:调取证据申请书、水**公司开具的证明及水电工程安装发票,证实水**公司是用水电工程开具发票代替发放了张*的劳动提成,证明水**公司财务室就用开来的发票到财务帐里支付了张*在佛山的提成工资。

证据15: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法规,证明国家有规定,个人无权、无资质进行工程安装,张*无该方面的职责,张*要领取完工的货款也是以工程单位的名义领取,而不是以张*个人的名义开具发票,证明第13类的发票就是代替开的。

证据16:劳动法规及单位负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庭审中,张*表示取消其作为证据。

证据17:湖北齐**限公司来访人员回执单(复印件)9份,清洁机订购单2份,证明张*受水**公司指派,以业务员职责到湖北做业务,工作的任务和结果就是与湖北签订了3台设备,也是本案的争议事项。同时证明张*就是水**公司的员工、业务员。

证据18:试机协议2份,证明张*被水**公司指派到湖北省荆州地区齐力华盛公司洽谈合同,分别于2010年3月1日、3月13日签订了两份合同,就3台设备,价值256000元,加上后来水**公司陈*又亲自在考察现场答应客户,增加了6个主要配件,价值24000元。所以,总价值28万元。

证据19:托运安装设备的证明材料,陈*向张*春跃发的短信,证明张*春跃签订3台设备后,由张*春跃负责在广州托运至湖北,并从湖北运输到厂家,亲自安装、调试,重新制订3台机器的试用时间从4月20日-6月20日共60天。但水**公司在15天后就开始催款,是违约的。且水**公司让张*春跃答应减少湖北的提成、张*春跃不同意,就在张*春跃要求发放佛山劳动提成工资时,趁机克扣张*春跃,张*春跃与其发生了争执。后水**公司打电话说湖北的机器不能开起来,让张*春跃去观察一下,证明水**公司管理张*春跃,张*春跃听从水**公司,在湖**司进行蹲点劳动,证明是水**公司对张*春跃是有劳动管理。

证据20:试机协议、关于挤压、氧化车间冷却塔水池使用“水力清”吸垢除锈设备好的情况、关于使用“水力清”除垢后机后的报告,物料请购单、“水力清”吸垢除锈机销售合同(稿),证明3台设备工作性能完好,张*与客户单位的相关人员共同协商,草拟28万元的新的合同稿,包括以后5年的保修期。

证据21:湖北齐**限公司来访人员回执单(复印件)、委托书、水**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水**公司与客户产生矛盾后,客户要求水**公司道歉,水**公司让张*出面进行调解,其中2010年7月12日、7月13日,张*与客户调解不成功,水**公司就出具委托手续让张*去办理证据保全,由此证明张*听从水**公司,受水**公司劳动管理。

证据22:张*手机1322905775在2010年6月、7月、8月、2013年4月、5月的电话消费清单,证明张*手机固定,张*在2010年春节后,就到湖北荆州地区与齐**公司洽谈业务,并听水力清公司命令,为客户进行售前服务5个月。

证据23:水力清销售价格表,证明内容与证据12一样。

证据24: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张*以与水**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于2012年4月27日向该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材料,但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

水**公司在原审辩称:一、本案不是劳动争议纠纷。张*之前以各种理由撤诉三次,希望这次法院不允许其撤诉,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二、张*从来不是水**公司的员工,我方的证人可以证实。三、根据张*提交的资料,其与水**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经销关系。双方是在展销会上认识,张*认为其与佛山的关系较熟,要求做水**公司在佛山的经销。张*与水**公司最初的关系是经销关系,后期连经销关系也没有了。水**公司不承认雇佣过张*。水**公司也从来没有答应过张*的底薪为2000元。水**公司是大公司,与公司所有的员工均购买了保险、签订合同,每月发放工资。张*提交的证据均是瞎编出来的,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张*现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水**公司员工。四、退一步而言,本案如作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张*已远远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综上所述,本案不是劳动合同,是劳务合同纠纷(张*帮水**公司经销),张*在水**公司未办理入职手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分销关系,只要张*承认与水**公司是经销代理关系属于分销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就可以按商业合同方向处理。

水**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原审法院申请证人刘*出庭作证,证明水**公司通过网站、人才市场等途径招聘业务员,张*并非水**公司招聘,张*没有办理入职手续,也没有与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水**公司没有为张*购买社保。水**公司的员工均进行考勤,业务员也是每日回公司报告,出差有登记,也有考勤。

经庭审质证,水**公司对张*提交的证据,认为:1、水**公司是正规的公司,多次获得花都区、国**委奖励,水**公司的业务员只有两个人,主要管理经销商。水**公司的产品是节能产品,测试周期很长,特别大的客户直接跟进,散客是经销商处理,经销商为了销售方便,也使用水**公司的名片,水**公司也是许可的。但水**公司不清楚张*的名片是谁印制的。经销商不需要付代理费。2、水**公司的用人手续是很完善的,所有的员工试用期满后是购买社保,加班的员工也是进行双倍的工资发放。3、根据张*申请法院调取的第5类证据,张*确认其与水**公司是业务代表关系,张*是代理商关系。4、关于工程款发票的问题,当时张*向水**公司讨要佛山**织厂减去代理价的提成15000元左右,张*为逃避所得税,张*称有工程发票,所以是用工程发票抵所得税。对于湖北省**华盛公司的协议,此是试用协议,不是购买协议,张*是没有做成该买卖,张*陈述卖了3台机器给该公司不是事实。5、过年发信息,是水**公司对经销商、员工、合作伙伴发送信息,而不仅仅是张*一个人。6、答应张*4000元的事情,当时是张*称家中有事,项目最终不是张*跟下来,水**公司代理人陈*本人说张*没有功能也有苦劳,其个人可以给张*4000元。张*对水**公司证人刘*的作证,认为是水**公司唆使刘*作假证,请求法院对刘*的证言不要采信。

本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张*、水**公司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张*、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张*诉请水**公司支付提成工资143900元及赔偿金143900元是否成立。关于焦点一:《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avascript:SLC(38083,0)﹥*〉》第二条﹤javascript:SLC(38083,2)﹥*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javascript:SLC(58751,0)﹥*》(劳*(2005)12号)第一条﹤javascript:SLC(58751,1)﹥*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张*、水**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张*仅是为水**公司推销机械设备,张*成功促成第三人向水**公司购买机械设备后,水**公司以购买价与出厂价的差价作为张*的提成,即按每笔买卖的差价计算报酬。同时,张*在庭审中陈述其并非招聘进入水**公司工作,且在新华街云锋社区居委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的记录内容显示双主是合作伙伴,业务代理关系。张*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水**公司上班,水**公司对其进行考勤管理。由此可见,张*、水**公司的关系不符合上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javascript:SLC(58751,0)﹥*》第一条﹤javascript:SLC(58751,1)﹥*(二)项的规定。故原审法院认为,张*认为其与水**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在张*与水**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张*以劳动争议向水**公司主张提成工资及赔偿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负担。

张*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张*与水**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水**公司支付提成工资143900元及赔偿金143900元。

被上诉人水**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张*、水**公司在二审中分别提交《向湖北齐力**料有限公司销售除垢除锈设备合作合同》,合同记载甲方为广州威**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司)、乙方为张*,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14日。该合同约定乙方必须以不低于甲方指定的市场销售价成交,甲方按经销价格进行结算。购机合同签订后,收款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须保证在合同付款日期前催收到相应的货款。合同甲方签字处由水**公司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陈*签名,乙方签字处由张*签名,张*持有的该合同中张*签名处有“保留仪见”字样,水**公司持有的上述合同中无该字样,水**公司主张该字样是张*事后添加。张*主张威**司在签订合同时尚未成立,是虚假的主体,该合同是陈*威胁其签订,故其在签名处备注“保留仪见”。张*还主张该合同一式三份,其持有一份,陈*持有两份,在陈*持有的两份中其中一份也备注了“保留仪见”。陈*则主张合同内容中已载明“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合同仅签订两份。陈*提交威**司营业执照副本,记载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0年6月3日,陈*主张申请营业执照要两个多月,其曾带过张*去威**司住所地。张*否认陈*上述陈述,称其不清楚威**司的情况,也未听说过。

二、张*在二审提交陈*及钟*名片,拟证明水**公司给其印制的名片与代理商名片不同。陈*确认名片真实性,名片中的钟*是很久以前曾与水**公司合作的经销商。

三、二审中,水**公司对张*主张的提成计算方式予以确认,但对涉案设备的货款收款责任,张*主张水**公司有专人收款,其无收款义务,货款已由水**公司收齐。水**公司主张张*取得提成的前提是必须由其收齐货款,并主张张*与威**司就涉案设备已另行签订协议,本案纠纷与水**公司无关;且货款最后并非由水**公司收取,是由买家指定的其他公司收取。

四、张*在诉讼中陈述,其入职前几个月有考勤,水**公司安排的工作是弹性工作,以代理商的价格供给其设备,卖出去的价格差额归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在原审法院(2012)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238号案中,张*陈述,周六日及平时加班由其自行安排。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与水**公司关系的认定,及水**公司应否向张*支付提成143900元及赔偿金143900元。关于张*与水**公司的关系性质,根据张*的陈述,其工作是弹性工作,其获取的报酬计算方式为经销价格与销售价格之差,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其个人承担,加班时间也由其自行安排。这与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从属性及人身依附性存在明显区别,故张*主张其与水**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水**公司应否向张*支付提成143900元及赔偿金143900元的问题,对于张*主张的提成计算方式,水**公司予以认可。但对提成的支付条件即张*是否要承担收取货款的责任及货款最终是否由水**公司收齐,双方各执一词,又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而就涉案设备,张*与威**司另行签订了《向湖北齐力**料有限公司销售除垢除锈设备合作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张*虽主张该合同系水**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迫其签订,但未就此举证,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张*向水**公司主张涉案提成,依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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