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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