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陕西**限公司、吕**、彭兴国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陕*限公司、吕*、彭*兴国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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