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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罗**、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欢诉被告罗**、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欢因与被告罗**、罗**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在本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前,原告以为更顺利的进行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朝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99.00元,减半收取1799.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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