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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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