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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国移**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腾飞管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京**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北*司)、原审第三人中国通*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建设集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4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杜*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日腾飞管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褚凤阁,被上诉人移动通信北*司的委托代理人毕*,原审第三人通信建设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日*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日*业公司、移动通信北*司系招投标关系。移动通信北*司委托通信建设集团对2013年度北京移动通信管道管材产品采购所需的货物进行招标采购。日*业公司作为投标人向该项目投标。日*业公司依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各项投标文件,并采用银行汇款的方式向指定账户即通信建设集团名下账号缴纳了4个标包共计121万元的投标保证金。2013年5月21日该招标项目开标并完成评标,于同年6月7日公布了中标单位,日*业公司并未中标。同年6月19日日*业公司接到通信建设集团发出的《关于2013年度北京移动通信管道管材产品采购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函》,该函称日*业公司在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因此不予退还日*业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日*业公司认为该招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扣除保证金部分的相关规定,日*业公司当时因1份资质证书正在相关部门办理过程中,而非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文件,故意欺骗移动通信北*司骗取中标,且并没有给移动通信北*司造成任何损失,移动通信北*司扣除日*业公司全部的投标保证金,显失公平。综上,移动通信北*司的行为已损害日*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移动通信北*司向日*业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21万元及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的利息3555.41元(按中*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及2013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移动通信北*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日*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13年度北京移动通信管道管材产品采购招标文件》。证明招标的事实和文件内容;

2、网银转账交易明细。证明日*业公司支付了01、02、03、04共4个标包的投标保证金;

3、通信建设集团向日*业公司所发《关于2013年度北京移动通信管道管材产品采购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函》。证明移动通信北*司扣除日*业公司投标保证金;

4、日*业公司所发《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函》。证明日*业公司多次与移动通信北*司协商退还保证金事宜;

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2014年1月2日颁发日腾飞管业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日腾飞管业公司具有环境管理认证资质。

一审被告辩称

移动通信北*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日*业公司在投标时提交虚假材料意图中标,移动通信北*司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二、移动通信北*司招标文件系完全依照工信部发布的《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试行)》制定,内容合法合理,日*业公司应当就其造假行为承担责任;三、涉案招标货物标的高达6000多万元,基于日*业公司伪造相应资质文件意图骗取中标的恶意,其保证金依约依法应当不予退还。

移动通信北*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13年度北京移动通信管道管材产品采购招标文件》。证明招标文件中具有相应招标人的明确告知及投标人的明确承诺,日腾飞管业公司恶意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意图骗取中标,其应依法承担违反招标文件告知以及自身承诺的法律后果,投标保证金应当不予退还;

2、日*业公司在2013年投标时提交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通信建设集团在2014年认证机构网站查询的信息。证明日*业公司提交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

3、日*业公司在2013年投标时提交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认监委网站查询结果。证明该证书号在中国国*管理委员会网站无法查询到;

4、日腾飞管业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在认证机构的查询结果。证明北京中物联网站上仅能查询到日腾飞管业公司相应质量管理证书资质,而完全无法查询到日腾飞管业公司具有其提交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认证机构(北*物联)的机构资质。经中国国*管理委员会确定为认证机构,具有权威性;

6、评标委员会向日*业公司发送《2013年度北京移动通信管道管材产品采购招标文件澄清》。评标委员会向日*业公司发送该文件,请求日*业公司提供证书原件;

7、日*业公司递交的证书原件照片。日*业公司无法提交证书原件,只提交了证书彩色复印件,该证据为该彩色复印件照片。日*业公司并无证书原件,其提交了虚假文件意图骗取中标;

8、通信建设集团向日*业公司发送《关于2013年度北京移动通信管道管材产品采购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函》。证明向日*业公司发送该函件,告知没收日*业公司投标保证金。

通信建设集团述称,通信建设集团是受移动通信北*司的委托,系招标代理公司。根据移动通信北*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评委会在审核时发现其中《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虚假的。开标前日腾飞管业公司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已转到移动通信北*司账户,通信建设集团代替移动通信北*司发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函是有事实依据的,现通信建设集团同意移动通信北*司的意见。

通信建设集团无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移动通信北*司及通信建设集团对日*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移动通信北*司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证据5认为与本案无关。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日腾飞管业公司对移动通信北*司提交的证据1、2、3、4、5、6、7、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通信建设集团无议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3年4月27日,移动通信北*司委托通信建设集团就2013年度北京移动通信管道管材产品采购所需的货物进行招标采购并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2.1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标的;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4、中标人未按规定交付招标代理服务费;5、招标文件中其他规定。

日*业公司在投标有效期限内作为投标人向该项目投标,并依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各项投标文件,并采用银行汇款的方式向指定账户缴纳了4个标包共计121万元的投标保证金。2013年5月21日该招标项目开标并完成评标,日*业公司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审核虚假,其不具有该项资质。后日*业公司未中标。

2013年6月19日,日*业公司接到通信建设集团发出的《关于2013年度北京移动通信管道管材产品采购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函》,该函称日*业公司在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因此不予退还日*业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在2013年度北京移动通信管道管材产品采购所需的货物进行招标采购过程中,移动通信北*司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及合同条件的说明等规定,对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日*业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期间,提供虚假资质证书,其属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和材料的行为。移动通信北*司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该条款对投标人日*业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日*业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和材料的行为,故移动通信北*司对日*业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无不当。对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日*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日*业公司不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保证金应当退还。招标是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人公布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记载该意思表示的文件为招标公告。在招标活动中,标底不公开,因此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本案中,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7条的内容上看,该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是针对参与评标且已取得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已取得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因其投标意思表示得到招标人的承诺,并与招标人建立了合同关系,此时,招标文件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对已取得中标资格的投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适用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中,上诉人的要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参与评标”,更没有取得中标资格,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关系并未成立,本案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日*业公司的投标函只同意“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二、日*业公司没有中标,没有给移动通信北*司造成任何损失,保证金应当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日*业公司并非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保证金应当退还。在提供的招标文件中,其他材料真实有效,只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尚未取得,正在办理中,并于2014年1月2日正式领取了该证书,故日*业公司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日*业公司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

移动通信北*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在二审中答辩称:日*业公司在投标期间提供了虚假的资质证书,关于投标资质的相关规定日*业公司是明确知晓的,但其在此情况下仍提交虚假的资质材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通信建设集团述称意见和移动通信北*司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一、二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双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可以自行设定不悖法律规定之权利义务,设定权利义务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并进行资格审查,故本案中,移动通信北*司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对该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行为合法有效。招标文件同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院认为,投标人提交真实、合法且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是确保招标投标法律活动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亦是投标人具备基本履约能力的前提,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保证金的方式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时即具备相应资质,该项规定之内容不悖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可依自身资质情况选择是否接受招标文件之规定,并自由决定是否选择投标,但投标人一经投标并交纳相应的保证金,该规定即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现日腾飞管业公司在本案投标时并不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移动通信北*司根据其提交虚假资质文件的行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无不当,日腾飞管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26元,由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0元,由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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