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殷*与被执行人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和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自动向本院履行了3955元(其中劳动报酬39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立案费5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