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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赵**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宣恩县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赵*关于确认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宣恩县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赵*征地安置补偿纠纷于2014年11月1日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被征收土地面积0.909亩,其中耕地0.909亩、园地0亩、林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土地0亩。

二、宣恩县晓关乡人民政府向赵*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土地安置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共计人民币20572.49元。实行货币一次性安置。

三、土地依法征收后,宣恩县晓关乡人民政府向赵*付清土地补偿总费用。赵*负责清除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不再拥有被征收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建设单位使用土地或阻挠工程施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宣恩县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赵*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宣恩县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赵*达成的安置补偿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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