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陈*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陈*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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