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李**、陈**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陈*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陈*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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