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吉林市大**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船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吉林市大*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吕*停产停业经济补偿金55902元(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6月23日);二、被告吉林市大*责任公司自2014年7月起至向原告吕*实际交付房屋止,每月按7986元向原告吕*支付停产停业经济补偿金。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被告吉林市大*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行给付原告吕*。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拆迁费及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3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吉林市大*责任公司欠吕*拆迁费至2014年12月23日总计105215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10万元,余款5215元吕*放弃。二、执行费759元由吉林市大*责任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吕*在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费759元由被执行人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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