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肖*、刘**与被执行人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刘*与被执行人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21,02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4年5月21日被执行人吉林市大*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义务。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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