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第三人长春成**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诉被告张*、第三人长春成*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张*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