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诉被告张*、第三人长春成*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张*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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