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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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