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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