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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开发建设的海泰宽带社区工程总包单位,于2009年11月9日,双方签署《海泰宽带综合布线工程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网络服务小区,为其提供分段社区宽带综合布线施工服务,合作期限为2009年11月9日至2011年11月8日,并根据实际施工范围签署具体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协议签署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网络服务小区,为被告提供分段社区宽带综合布线施工服务,分段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原、被告双方再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确定工程结算价款及支付方式。2010年9月30日红桥区XX楼社区宽带建设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17日签署《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结算价款为30409.4元,工程款分期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于竣工1年满后1年半内支付。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3040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给付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8月1日为608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就相同的诉讼请求于2015年5月7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以(2015)一中园初字第0038号案件受理,原告在该案中主张自2012年11月,原、被告共签订232份不同区域网络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6459992.93元,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尚欠部分工程款,故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欠款9626128.56元,延期给付利息暂计577567.7元(以该欠款为基数,以2014年1月1日为基准日,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一年)合计10203696.2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件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内容,已经向天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就该合同所属分项内容向本院起诉,属于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退还原告天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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