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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案外人天津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开发建设的海泰宽带社区工程总包单位,2012年2月21日,双方签署《社区宽带综合布线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红桥区XX楼、XXX楼社区宽带网络综合布线及相关设备安装,工程预算总造价47118.2元,工程款分期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于竣工1年满后1年半内支付。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施工并已交付合格工程。后,原、被告和案外人三方共同签署《工程建设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约定将原告与案外人已签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案外人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被告,被告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义务。但案外人与被告均未向原告付款。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47118.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给付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1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8月1日为848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就相同的诉讼请求于2015年5月7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以(2015)一中园初字第0038号案件受理,原告在该案中主张自2012年11月,原、被告共签订232份不同区域网络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6459992.93元,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尚欠部分工程款,故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欠款9626128.56元,延期给付利息暂计577567.7元(以该欠款为基数,以2014年1月1日为基准日,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一年)合计10203696.2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件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内容,已经向天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就该合同所属分项内容向本院起诉,属于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退还原告天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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