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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新海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新海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一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与被告新海一村委托代理人苑**、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存诉称:2013年5月,原告给被告打深井一眼,定价72000元,井打完后出水正常,经验收合格,有村委会完工证及被告工作人员的证明为证。被告至今未打井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得不诉至法院,请求贵院尽快查清事实,依法判令被告付清原告打井款及利息共计12384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新海一村辩称:被告不同意支付打井款和利息,1、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主张支付打井款,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和前任书记均不认识原告。前任村长张**曾承诺打井不花费村里一分钱,并且关于打井事项,没有开两委会集体讨论。所找的施工队施工价款和期限均系由前任村长个人决定的,是前任村长的个人行为,所以不应由被告支付打井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乐亭县王滩镇新海一村因区域划分现变更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新海一村,其名称变更后其公章尚未变更。2013年3月10日,原告贾**与被告新海一村时任村主任张**签订《打井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打深井,工程总造价为7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给付原告预付款。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开始在被告选定的地点为被告打井,并于2013年3月15日完工。原告施工结束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出具完工证,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21日为原告出具完工证。原告取得完工证后,被告至今未给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主张该打井款不应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由书证、证明材料、原告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打井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证据确实、理据充分,对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主张利息因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完工证日期为2014年12月21日,因此该违约利息应从出具完工证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被告主张原告施工属于上一届村主任个人行为,该工程款应由上一届村主任个人担负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该案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新海一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贾永存工程款人民币72000元,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二、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工程款给付之日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新海一村村民委员会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新海一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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