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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