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禹**有限公司与被告鹏达建设**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宋**、房**等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中国能源**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河北金品**责任公司、青县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沧州华**有限公司与沧州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河北大**限公司、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中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等与刘**、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窦国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骅港开**有限公司与沧州渤海**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