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禹**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禹**有限公司与被告鹏达建设**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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