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等与刘**、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刘**、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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