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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