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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郭*宇诉被起诉人云南省司法厅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起诉人1983年从中**大学研究生院毕业后,分配到云南省司法厅工作,曾任云南**研究室副主任、云南**事务所主任、云南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1993年经被起诉人批准停薪留职两年,区创办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1995年停薪留职期满,起诉人52岁已有34年工龄,要求按照中**省委(云*(1994)3号)文件提前退休但未获批准。2003年起诉人已60岁,要求正常退休,又未获批准。以后多次要求均未获准。2012年5月10日,被起诉人以云南省人社厅等认为不符合国家相关人事政策无法办理退休为由,让起诉人辞职,起诉人不同意人要求退休。但一直未获批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起诉人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5月31日、2015年6月27日连续三次向被起诉人申请公开与自身退休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但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三次申请均回避推诿,不提供起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起诉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起诉人在申请中要求公开的内容,被起诉人的上述行为违法;2、判令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起诉人申请的内容提供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u0026ldquo;(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u0026rdquo;之规定,起诉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其主张涉及被起诉人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及相关退休政策,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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