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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收到起诉人杨**起诉被告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起诉状,本院一次性书面告知起诉人杨**补正起诉状,起诉人杨**对起诉状作了部份补正并于当天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人杨**起诉称: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通过挂号信(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编号:XA1379015610)的方式向被告递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201504),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至今原告没有收到该政务信息公开回复。起诉人杨**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一、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原告向被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201504)作出回复行政行为违法。二、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于2015年10月8日向**递交了其起诉被告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起诉状,本院当即向起诉人杨**作出了一次性补正告知。起诉人杨**对起诉状作了部份补正,但起诉人杨**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虽经补正,却仍不具体、明确,导致其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对本案裁定不予立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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