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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宣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宣威市海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宣(海)社征决字(2015)第001号宣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宣威市海岱镇人民政府受宣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以张**、黄*夫妇违法生育第三孩,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为由,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宣(海)社征决字(2015)第001号宣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张**、黄*夫妇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0元和34305元。征收决定书送达后张**、黄*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调查笔录、被执行人的结婚证、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张**、黄*夫妇违法生育第三孩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宣威市海岱镇人民政府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宣(海)社征决字(2015)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5元,由张**、黄*负担。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曲靖**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曲靖**民法院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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