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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其他纠纷案1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立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以要求撤销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提起诉讼,其虽是本案治安案件的受害人,但不是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该处罚决定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其与该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故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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