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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中国水电**设计研究院、熊**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诉被起诉人中国水电**设计研究院、熊**行政诉讼一案中,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于1952年参加工作至1956年期间被陷害为地主阶级份子,被剥夺政治权利,起诉人不断申诉,在申诉过程中起诉人认为两被起诉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两被告补发起诉人从1952参加工作至2002年的标准工资;2、判决两被告分配给起诉人44年工龄应得到的80平米福利房。

起诉人为主张其诉权,向本院提交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6页。以上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从起诉人提交的材料来看,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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