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樊兴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8日,宣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樊兴留、刘**夫妇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交纳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宣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93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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