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非诉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万国土资执罚(201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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