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0)5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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