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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毕**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集体林地)1148.5平方米;2、限毕**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1148.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听证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1)3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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