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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春城大街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春城大街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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