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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二台子兴华果业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葫连国土资罚字(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对非法占用的1568平方米土地的罚款,罚款额为1618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起始日期为2015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葫连国土资罚字(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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