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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班国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3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班国春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班国春于1996年与九分场承包大棚区签定30年合同,并一直种植蔬菜,原有看护房一间。2013年4月20日该户在看护房西侧,建房一栋,东西长40米,南北宽8米,建筑面积320平方米,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性质为违法占地。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班国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班国春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土地恢复种植条件;对班国春建房32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6400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班国春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班国春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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