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力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通化鑫**源有限公司(简称鑫**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人力资源局已经对鑫**公司拖欠尚吉*等9名工人工资款的行为下发过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鑫**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支付义务。被执行人鑫**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此申请人人力资源局应按照人社部发(2014)100号文件《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并履行相关手续。故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达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