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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林业局与任志海林业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临林桦林罚决字(2014)第10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审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的临林桦林罚决字(2014)第10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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