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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源局与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于2008年3月份至2009年上半年期间未经批准在玉城街道渔岙村渔中路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并于2010年8月份至2011年6月份期间擅自出售套房进行牟利。经查明,被执行人共建1幢7层7套套房,砖混结构,建筑占地面积122.44M2,建筑面积923.81M2,用于出售牟利。至立案为止,已出售6套套房,建筑面积为833.09M2,总售价为人民币1508000元。按评估单位806元/M2计算建房成本为人民币671470.54元,总售价减去建房成本涉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36529.4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玉环县小产权房处理政策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36529.4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分于2015年4月22日、2015年1月16日和2015年1月14日缴纳了120000元、20000元和130000元的罚款,还余566529.46元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没收林**违法所得566529.46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余款566529.46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林**违法所得566529.4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8065元,由被执行人林**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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