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城**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德州北**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五莲**源局与梅在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刘**与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日照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生局与仉元美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沾化**源局与宋*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沾化**源局与孟*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与石学民执行裁定书
莒南**源局与王*执行裁定书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与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周**与聊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