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诉被告焦**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平以该被告已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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