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李**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2015年1月6日焦**(社)行罚决字(2015)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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