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20日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鑫*新型墙材**公司作出(驿)安监管罚字(矿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20日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鑫*新型墙材**公司作出(驿)安监管罚字(矿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内容,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驿)安监管罚字(矿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予履行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驿)安监管罚字(矿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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