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驻马店**保护局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申请人**气有限公司作出驿环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徝非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驻马店**保护局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申请人**气有限公司作出驿环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因送达程序有误,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驿环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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